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,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(个人):
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,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、能源安全和社会稳定,坚决遏制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发展势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,现就进一步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提高政治站位,深刻认识挖矿活动危害性

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资源,与碳达峰、碳中和目标背道而驰,加剧能源供需矛盾;部分挖矿企业利用算力从事非法跨境资金转移、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,扰乱金融秩序;挖矿行业存在技术安全隐患,易被黑客攻击利用,威胁网络安全,各地区、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紧迫性,将其作为重要政治任务,坚决扛起监管责任,杜绝任何形式的挖矿行为。

全面排查整治,严禁新增挖矿项目

  1. 严禁新增产能: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排查,严禁新建、扩建任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,对已立项在建的挖矿项目,一律停建整改;对已投产运营的挖矿项目,要限期关停退出,确保“清零”到位。
  2. 严控增量资源:严禁以任何名义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新建或扩建厂房、电力支持、税收优惠、融资便利等条件;严禁将数据中心、云计算等算力资源用于虚拟货币挖矿;严禁国有企事业单位、金融机构参与或变相参与挖矿活动。

强化监管执法,压实各方主体责任

  1. 落实属地责任:各省(区、市)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挖矿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,要建立“政府主导、部门联动、属地管理”工作机制,明确时间表、路线图,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,对监管不力、弄虚作假、敷衍塞责的地区,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
  2. 加强部门协同: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控能耗增量,将挖矿活动纳入能耗“双控”重点监管;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数据中心、云计算企业的监管,严禁算力资源违规外流;能源监管部门要严查向挖矿项目违规供电行为;金融监管部门要监测资金流向,打击挖矿相关非法金融活动;网信、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处置挖矿活动中的网络安全违法犯罪行为。
  3. 企业(个人)义务随机配图